李珀(民87)
教師專業知能的省思研討會
淡江大學
87年6月4~5日
有關專業一詞的定義,最早由Carr Saunders(1933)指出:「所謂專業是指一群人在從事一種需要專門技術之職業。專業是一種需要特殊智力來培養和完成的職業,其目的在於提供專門性的服務。」而後的學者如Greenwood(1957), Kornhauser(1966), Hoy & Miskel(1982), Realin(1986)也做了周詳的定義。專業的特徵及標準應該是:
一、具有系統的學理基礎。
二、必須經由長期(通常四到五年)的訓練培養。
三、擁有一套服務的、客觀的、公正無私的教師評鑑制度。
四、擁有高度的專業自治。
五、依據專業知識和標準而訂的遵守標準。
而美國教育協會( 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NEA)的專業化標準界定在於:
一、屬於高度的心智活動。
二、具特殊的知識技能。
三、受過長期的專業訓練。
四、要不斷的在職進修。
五、屬於永久性職業。
六、以服務社會為目的。
七、有健全的專業組織。
八、訂定可行專業倫理。
在中華民國師範教育學會主編的教育專業提到:
一、民國61年林清江先生提出,所謂的教育專業,不但是要有系統而明確的知識體系且須要長期的專門訓練並組成自治團體,能遵守倫理信條,擁有適度的自主權,肯為公眾提供重要的服務,以選擇組成份子。
二、民國67年黃昆輝先生提出:「專業成長須從教學中,能獲得增益專業知能與品德修養、專業訓練只教育工作須要較多的智慧,所以不僅要接受長期專業教育,且在職進修勢必需的,而肯定教育是一種積極具有價值的專業,並能產生認同及依屬感,應以瞭解和滿足學生個別需求、專業貢獻的職志、忠於職守、在為社會及學生需要提供適切的服務而注重服務品質及熱忱。」
三、民國76年謝文全教授提出他對本人對教育專業指標的看法,受過長期專業訓練,能運用專門知識與技能、建立專業團體、訂定並遵守專業倫理信念、享有相當獨立自主性、強調服務重於謀利、同樣也需要不斷的在職進修。
四、民國79年陳奎熹教授認為必須運用專門的知識與技能、必須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必須要有自律的專業團體與明確之倫理信條、必須享有相當的獨立自主性、必須強調服務觀念,而不計較經濟報酬、最後還是必須隨時不斷在職進修。
因此基於國內、國外專家的看法,我們對於教育專業的定義是:
一、具有系統的學理基礎。
二、必須經由長期(通常四、五年)的培養訓練。
三、擁有一套客觀、公正無私能幫助教師專業成長的視導制度。
四、依據專業知識和標準而訂立的遵守標準。
五、擁有高度的專業自治。
六、適度的自主權。
七、必須為提高專業知能而不斷的在職進修。
八、建立專業團體以保障專業權利。
一個專業教師的養成是必須經由長時間的專業訓練,其中內容包含個人的人格特質、自我價值觀、態度、教育與家庭社會經濟背景,這些錯綜複雜的關係會間接地影響到老師的專業素質。
教育專業一書中(民81, p.80):「教師專業社會化的影響非常繁複,教學的特質與教學文化、教師生涯、職業意識型態的影響,師資培育的制度傳統與知識基礎、師範學院的潛在課程,教學專業知能的擴展、教師專業成長的趨勢,以及教師的專業認同、專業自主、專業精神等均應做廣闊的分析研究,方能真正有助於師資培育政策的研擬和制度的規劃改善。」
- Sep 27 Wed 2006 12:33
書摘NO.5 利用教學視倒制度提昇教學品質以達到教師專業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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